
獨立董事選任資訊

依據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6號函及證券交易法第14-2條規定,本公司於公司章程中規定設置董事五至九人,其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另本公司章程中亦訂定獨立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192-1條之候選人提名制度。上述公司章程之修訂,業經本公司107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本公司於107年3月22日依公司法第192-1條規定公告本公司受理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獨立董事應選名額、受理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股東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股東提名人數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或所提名獨立董事人選不符法定資格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提名受理期間為107年4月13日起至107年4月23日止,凡有意提名之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未檢附前述文件者,不列入候選人名單。上述文件請於107年4月23日下午5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備董事會備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本公司經107年3月22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107年度股東常會中選任第六屆董事7人,其中獨立董事3人,且於同年5月9日董事會審查通過提名李昆達先生、陸隨小姐及黃瑞雯小姐為獨立董事候選人,經董事會審查上述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學經歷、專業素養及獨立性情形均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三、四條,及公司法第192-1條第4項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之姓名及其學經歷如下:
姓 名 |
學 歷 |
經 歷 |
李昆達 |
東京大學應用生命工學專攻博士 |
1.臺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副教授 |
陸隨 |
東海大學國貿系 |
1.鴻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協理 |
黃瑞雯 |
實踐大學會計系學士 |
1.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深財務經理 |
本公司107年6月21日股東常會依「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條規定完成第六屆董事改選,其中當選之三席獨立董事分別為李昆達先生、陸隨小姐及黃瑞雯小姐,並於選舉產生後,依本公司章程第18條及證券交易法第14-4條規定,由三席獨立董事成立審計委員會,並取代監察人職務。其選任結果如下:
職 稱 |
姓 名 |
當選票數 |
獨立董事 |
李昆達 |
51,539,194 |
獨立董事 |
陸隨 |
51,475,951 |
獨立董事 |
黃瑞雯 |
51,509,532 |
獨立董事所具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如下表所列:
條件\姓名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
符合獨立性情形(註)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 |||||||||||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李昆達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無 | ||
陸隨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無 | ||
黃瑞雯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v | 無 |
註:各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符合下述各條件者,於各條件代號下方空格中打"v"。
1. |
非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
2. |
非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或其母公司、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之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
3.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4. |
非前三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五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
5.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
6. |
非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
7. |
非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
8. |
未與其他董事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
9. |
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10. |
未有公司法第27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